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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麻黄草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除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任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收购、经营麻黄草。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麻黄草,需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发布日期] 2013-10-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建立麻黄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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