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摘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8月4-6日对你局所属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所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190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认可有效期5年。特此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通用技术条件;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