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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醋酸酯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摘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推荐我局下属省食品院新增69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能力的函》(冀食药监食生函〔2014〕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同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醋酸酯淀粉等68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食药监;检验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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