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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不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三)其他依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一)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家药...(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三)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和管辖;(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八条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其因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四)其他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五章 决 定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
[摘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10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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