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广告;作为医疗器械;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