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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恢复生产销售椰岛牌鹿龟酒的复函
[摘要]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妥善解决椰岛牌鹿龟酒涉嫌添加那非类化学物质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的要求,你局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抽取了前期检出问题的同批次产品及其他4批次产品,送广东、海南等地检验机构检验,未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同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召回的同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检,也未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批次产品进行;化学物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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