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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按照《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为建立畅通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值守,畅通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消费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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