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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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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9-10-2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注;食品标识;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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