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座谈会的函
[摘要]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江苏、广东、山东、吉林、河南、山西、黑龙江省(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系统二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换发放射性药 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我 局决定召开换证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换证工作;与会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