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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四)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五)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九)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注册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注册申请人当场更...(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五)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  第十八条...(一)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该注册人名称、地...(二)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与已...(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四)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生产工艺等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申请...(五)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当提供拟变更的保健食品...(一)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五)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一)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二)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品技术要求材料;(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五)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申请进...(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之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 备案保健食...(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四)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一)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届满,注册人未申请延续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二)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注销的;(三)保健食品注册人依法终止的;(四)保健食品注册依法被撤销,或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有证据表明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依...(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保健食品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备案材料虚假的;(二)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七十...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摘要]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6-02-26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审评机构;注册申请人;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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