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做好对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进行预评价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0-11-25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产品标准;拟申请注册;预评价工作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