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国家;办公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