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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新药的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事宜通知如下:一、对2002年9月15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与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品种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3-10-1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家药品监督;新药;批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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