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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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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
[摘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7-08-2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生产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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