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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2001 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纠风办、公安、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上述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 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数额巨大、性质十分严重;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 为仍较突出;部分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由明转暗或出现反复,个别地区变相药品 集贸市场还有所发展;中药材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问题严重,有的甚至销售假劣药品。这 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用药安全。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重点监控地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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