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办法》规定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管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2014年12月1日起,总局将不再受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申请。
[发布日期] 2014-11-1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准许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