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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摘要]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说明书;产品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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