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说明: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审批发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及审批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能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布置、周密安排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批、发证工作,并依据我局制定的《条例》、《办法》及各省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握条件,实施发证工作。较好地规范了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并促进了市场秩序的整顿。
[发布日期] 2001-10-1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审批发证工作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