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工业松香脱毛;食品药品;食品添加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