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药品审评收费方式的通知
[摘要] 各申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我局受理药品审评过程中收取的新药审评费、进口药品注册费等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财综字[1999]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最好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
[发布日期] 2000-09-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新药审评;申报单位;汇款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