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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委托生产;食品药品监督;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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