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药鳖甲质量监管严防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两打两建”的工作部署,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的工作要求,针对近期媒体报道个别地区病死甲鱼骨通过地下产业链流入中药材市场的现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药材鳖甲来源于鳖(俗称甲鱼)的背甲,应自活体现杀,沸水烫取获得。不得使用病死鳖,更不得腐化取骨。鳖甲药材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产地初加工管理,监督加工户认真遵守产地初加工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严防病死甲鱼骨等病害原料流入中药材流通环节。浙江省的检查情况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病死甲鱼骨;食品药品监督;中药材专业市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