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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2015年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现将有关事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工作;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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