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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已...
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3-11-2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举报;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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