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经研究,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方案按计划开展工作,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品种;基本药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