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保监局、粮食局、团委、科学技术协会,各铁路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的有关要求,暂定于6月15日至7月2日举行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做好宣传周筹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
[发布日期] 2015-05-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安全;全国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