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68号)的要求,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承担应急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目前认可的有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应急规则”)进行检测合格,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凭合格检验报告发给“临时注册证”,产品可以生产、销售。现就“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应急规则”检测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发放“临时注册证”。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临时注册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