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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召回信息发布行为,畅通公众获得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渠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并要求其在企业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告知相关方面。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召回;责令召回信息;主动召回信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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