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