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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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