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发布日期] 2011-12-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药品监督;有关;实施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