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变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相关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中何首乌在《通知》规定用量范围内,并按照《通知》要求增加“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的,只需将说明书报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将备案的产品信息和变更内容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日期] 2014-09-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变更申请;变更;资料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