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2006年9月5日国家局发出了《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决定给药途径为肌内注射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生产企业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可以申请恢复本企业品种的使用。现对企业申请恢复使用须提交的资料和申报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恢复使用须提交的资料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药品评价中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