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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的通知
[摘要] 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手续,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效率,我局组织制作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自2006年2月1日起,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使用该系统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须使用该系统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按《办法》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中《进口药材报验单》除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表单外,应同时提交《进口药材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材;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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