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出口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加工备案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做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应当在取得出口准许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所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发布日期] 2013-10-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出口准许证;委托生产合同;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