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是持续提高药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对提升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仿制药,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纳入“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