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冷冻(速冻)肉卷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生〔201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
[发布日期] 2015-12-1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