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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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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摘要]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6-03-0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食品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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