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用辅料地方标准摸底调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前提,《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药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正在制定药用辅料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加快药用辅料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现对历年来各地审批的药用辅料情况进行摸底统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组织辖区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要求填报(附件1和2,资料一式一份),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时将附件电子版(附件1为EXCEL版、附件2为WORD版)发我药品注册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4-10-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注册司;药用辅料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