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根据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认证考核决定授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厦门市 药品检验所、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以上四个药检所即可受理进口药品的报验,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特此通知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进口药品;药品检验;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