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摘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签说明书;批准;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