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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摘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抽样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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