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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一)临床试验的题目;(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三)临床评价标准;(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二)临床试验方法;(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四)临床评价标准;(五)临床试验结果;(六)临床试验结论;(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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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摘要]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4-01-1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临床试验;受试者;人体医学研究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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