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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摘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4-07-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经营;申请;经营企业应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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