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自2010年5月起,我局将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前,原卫生部卫通〔2008〕16号文件中认定的14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1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许可检验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药品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