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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试点企业条件:认真实施药品GSP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未出现过...二、试点企业的产生: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三、试点单位推荐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试点工作开始,各省(区、市)...四、其他:(一)开展跨省市连锁的试点工作的具体程序,按《药品零售连...(二)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由省(区、市)...(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择1—2个企业进...(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和医药管...
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 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集约化经营程度,我局决定进行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条件:认真实施药品GSP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未出现过违规经营的情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部门;试点企业条件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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