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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其因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四)其他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一)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四)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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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办公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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