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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审批。符合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一份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发布日期] 2005-10-25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申请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现场验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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