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说明: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印发后,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贯彻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函、电请示。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实施细则》,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工作,现就《实施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批发;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