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跨地区销售药品行为,保证药品生产企业在跨地区合法销售药品时的药品供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跨地区设立(自建或租用)药品储存仓库进行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行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在坚持依法监督,保证合法生产销售的前提下,切实从政策上解决药品生产企业异地销售药品,降低成本,保证及时供应的问题,推动我国医药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储存仓库;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Lapsed